1、凡属本单位用于计量结算的自来水表,本公司按规定日期派员上门抄表并送达水费通知书(如有欠费和水费通知单一并送达)。

2、为便于正确抄表及时收费,逢抄表日若客户家中无人,客户可采用辅助抄表办法自抄水表读数,抄表员摘录后如用水量无明显差异,可作为本次抄表的收费依据。

3、本公司抄表时,如遇水表发生故障无法准确计量(即水表失灵、停走、指针脱落、表壳漏水、表盖玻准。璃破碎、表面发黑),按下列规定办法处理:

(1)按当前的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费。(指正常情况)

(2)按去年同期水量计费。(指正常情况)

(3)暂估用水量计费,待换表后依照新表若干天用量推算核定应收水费,多退少补。

4、水表因故暂时未抄见时(指:无人,堆埋,水埋、市政影响等)可先按估计用水量收费,在下次抄水表时核实结算。

5、本单位执行的自来水各类水价,均由区物价局核准。